农业农村部公布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2022年全国农业农村部门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行为,严格管控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农村部从中选取10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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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文某某在豇豆种植中使用蔬菜禁用农药乙酰甲胺磷案
2022年2月,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农业农村局与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依法联合对当地村民文某某种植的豇豆开展监督抽查,在豇豆样品中检出蔬菜禁用农药乙酰甲胺磷及其代谢物甲胺磷。经查,当事人文某某种植的涉案豇豆共1.5亩,所用蔬菜禁用农药购自流动商贩,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责成当事人对该地块豇豆进行销毁。2022年3月,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该案件已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二、吉林省桦甸市农业农村局查处韩某某在芹菜种植中使用蔬菜禁用农药甲拌磷案
2021年12月,吉林省桦甸市农业农村局收到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称在某生鲜有限公司抽检的芹菜中检出蔬菜禁用农药甲拌磷,经溯源,该批次芹菜为菜农韩某某供货。经查,该批次芹菜为桦郊乡苏密沟前进村三道岔社菜农韩某某种植,共计327.5千克。2022年1月,桦甸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22年6月,韩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三、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农业农村局查处贺某某在黄心白菜种植中使用蔬菜禁用农药毒死蜱案
2021年12月,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农业农村局对蔬菜种植户贺某某种植的黄心白菜开展监督抽查,在黄心白菜样品中检出蔬菜禁用农药毒死蜱。经查,当事人种植的涉案黄心白菜共6亩,货值7800元。2022年4月,马龙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该案件已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四、四川省大邑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龚某某在草莓种植中使用蔬菜瓜果禁用农药氧乐果案
2022年3月,四川省大邑县农业农村局对安仁镇硕欣家庭农场种植的草莓开展监督抽查,在草莓样品中检出蔬菜瓜果禁用农药氧乐果。经查,涉案草莓约15千克,该家庭农场实际负责人龚某某明知氧乐果不能用于水果生产,仍在其种植的草莓上使用,并将喷洒过氧乐果的草莓进行销售。2022年6月,大邑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2022年10月,龚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五、河北省承德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吕某某在韭菜种植中未按照农药标签标注内容使用常规农药腐霉利案
2022年1月,河北省承德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称某超市销售的韭菜常规农药腐霉利残留检测不合格,经溯源,该批次韭菜为该市双滦区偏桥子镇村民吕某某种植。经查,吕某某承认其在韭菜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常规农药腐霉利,虽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方法和剂量等规定使用农药,但未过安全间隔期即收获并销售给某超市。承德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吕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六、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查处刘某某等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活牛且注水、注入其他物质案
2022年8月,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区河西务镇三街村东有注水、注药、私自屠宰活牛的不法行为。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立即实地查看,会同公安机关进行案情会商研判并联合开展突击行动,在屠宰窝点中发现牛肉2535千克、牛副产品1857千克、活牛21头、苯甲酸钠100千克、食用氯化镁50千克、瓜尔豆胶25千克、屠宰和注水用具若干。执法人员现场抽取牛肉、牛肝及非法注入液体样品共65份,经检测,其中51份牛肉样品、11份牛肝样品和1份非法注入液体样品均检出苯甲酸钠不合格,51份牛肉样品中21份样品水分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刘某某自2022年5月在武清区非法从事屠宰活动,涉案活牛未经检疫,且在屠宰过程中注入水和苯甲酸钠、瓜尔豆胶与氯化镁的混合物。2022年8月,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将案件移送至武清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经初步侦办,该团伙自2018年开始从事肉牛非法屠宰活动,涉案金额近2亿元。
七、山东省莘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山东莘县华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兽药残留超标乌鸡案
2022年4月,山东省莘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山东莘县华盛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乌鸡产品经检测常规兽药甲氧苄啶、磺胺类残留超标。经溯源,该批乌鸡由山东莘县华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共计515只,销售金额7728元。2022年5月,莘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72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甘肃省镇原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镇原县辉牧源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尚在休药期内的生猪案
2022年5月,甘肃省镇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崇信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称镇原县辉牧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的生猪产品经检测常规兽药恩诺沙星、磺胺类残留超标。经查,该合作社负责人在饲育生猪过程中,肌肉注射恩诺沙星、磺胺类药物为1头生猪治病,但未超过休药期便将之与其他59头生猪调运至崇信县生源屠宰有限公司,屠宰后将部分生猪产品销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某生活超市,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测发现恩诺沙星、磺胺类常规兽药残留超标,涉案猪肉产品货值2000元。镇原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湖南省常宁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正浩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在牛蛙养殖中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呋喃唑酮案
2022年5月,湖南省常宁市农业农村局对正浩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展监督抽查,在其养殖的牛蛙样品中检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呋喃唑酮。经查,该合作社为给牛蛙治疗肠胃炎,从网上购买呋喃唑酮片添加至牛蛙饲料中。2022年8月,常宁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十、河南省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范县一鸣水产品养殖场使用氟苯尼考、多西环素原料药饲喂鱼苗案
2022年7月,河南省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范县一鸣水产品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内存放有黄、白色粉状物各1袋,外包装上均无兽药批准文号。经查,认定两袋粉状物分别为氟苯尼考和多西环素原料药,该水产品养殖场负责人狄某某承认曾使用两种原料药饲喂养殖场内鱼苗。2022年9月,濮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水产品养殖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